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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二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丁克文与宋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克文,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丁克文,男,1968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宋军,男,1986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克文诉被告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克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克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克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彧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