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戚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戚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雷,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戚桂荣,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戚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