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襄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素娟审 判 员 安静珂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