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襄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素娟审 判 员  安静珂人民陪审员  王俊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