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民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与赵广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赵广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二初字第00137号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组织机构代码15290087-6。法定代表人:黎传武,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勇,银行客户经理。被告:赵广州,男,1975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赵广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钟如昀审 判 员 陈家燕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