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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17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9-03-29

案件名称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杨美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杨美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174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G之三。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眭群。委托代理人汤梦云。被告杨美富,系吴江市盛泽美富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业主。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美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为31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