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张某甲。被告:邓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秦海龙独任审判。因被告邓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于2012年3月12日将案件转换成普通程序,于2012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来,被告邓某瞒着原告张某甲在外四处举债,向他人借了巨额的高利贷。因无法偿还债务,被告邓某一走了之,音讯全无。原告张某甲认为,被告邓某不仅无故欠下巨额债务,给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一走了之的态度充分说明其没有家庭责任心,严重伤害了家庭的亲情关系和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张某甲为支持其诉请主张,提供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结婚证二份,共同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居民户口簿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张某乙,现已成年的事实。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0)杭余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邓某自2010年1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张某甲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4.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邓某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邓某未在法定答辩期间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邓某未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张某甲提供的证据,本院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后,被告邓某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确认其分别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张某乙,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邓某自2010年1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张某甲曾于2010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后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2012年2月13日,原告张某甲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邓某自2010年1月9日离家出走后,与原告张某甲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见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其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秦海龙人民陪审员 梁作荣人民陪审员 陈加永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