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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莱河镇黄六行政村张电池村22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8710161561。委托代理人许守娟,单县施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权楼行政村韩庄1号。身份证号码:37292519860202801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