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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均正与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正,郑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291号原告王均��。被告郑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正诉被告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6元,由原告王均正负担。审 判 长  金 炼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人民陪审员  张浭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