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均正与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正,郑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291号原告王均��。被告郑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正诉被告郑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均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36元,由原告王均正负担。审 判 长 金 炼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人民陪审员 张浭泗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