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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兴文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8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文,农民,家住台前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邱颖,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于同年5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尧、被告人徐某文及其辩护人邱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文驾驶浙D×××××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周塘横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东外环线路口处右转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乔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并碾压,造成被害人乔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尸体检验报告认定,被害人乔某系腹部外伤、腹腔内出血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文打电话报警,抢救伤员,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文方已赔偿被害人方部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接警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火化证明书、疾病证明书、死亡证明、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徐某文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文有自首情节,且有赔偿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邱颖请求对被告人徐某文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慧代理审判员 董  芳  芳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文静(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