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执恢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桂莲诉被执行人王宝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桂莲,王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执恢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毛桂莲被执行人王宝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3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宝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5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毛桂莲给付医疗费610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10元、执行费330元,合计6847.02元。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319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执恢字第0003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