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重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郭恒军与付振江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重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郭恒军。被执行人付振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恒军与被执行人付振江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付振江所有的位于初曲村的住房五间,划拨其银行存款18000元,冻结其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郭恒军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昌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褚清云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明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