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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李采璇与北京中招国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采璇;北京中招国标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988号 原告李采璇,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北京中招国标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标中心B府6层。 法定代表人周松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采璇与被北京中招国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采璇不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