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李燕平与王艳燕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平,王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401号原告李燕平。委托代理人杨新,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010204869。被告王艳燕。委托代理人亚圣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750361。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王艳燕在法定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交的房产权证及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管理费、水费收据,均证实被告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艳燕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旭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