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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益仁与诸葛忠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益仁,诸葛忠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叶益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茂林、孔令抄,浙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诸葛忠长。申请执行人叶益仁与被执行人诸葛忠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诸葛忠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截止2012年6月25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诸葛忠长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温龙执民字第15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华审判员  孙 孟审判员  俞念宁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