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广才、张连茂、陈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广才,张连茂,陈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闫广才,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连茂,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奎林,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闫广才、张连茂、陈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磐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二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