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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滑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郭克增与郭克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克增,郭克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滑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郭克增,男,1950年10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刘自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克旺,男,1944年7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克增诉被告郭克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克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自普、被告郭克旺及其委托代理人郭红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克增诉称:原告弟兄三人,被告系原告的二哥。自1972年原告就外出谋生,妻子和孩子也和原告一直在外地生活,原告家中的责任田就由被告和大哥郭克勤分开耕种,协议约定每人每年给原告白面100市斤,被告二十三年来一斤面也没给过原告。近几年原告携全家回到老家居住,2010年麦罢被告将原告家的责任田退还,其中一块1.1亩、一块1.6亩。2010年秋收后,原告在两块耕地上播种了小麦。小麦长出后,被告强行将原告1.6亩那块小麦犁掉,私自占有,并在2011年春天种上山药。被告控制住机井房钥匙,不让原告浇地,导致原告1.1亩那块小麦只打了200市斤,减产1120斤。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6亩责任田并赔偿该1.6亩粮食损失6880市斤和540元种子化肥损失;要求被告停止对1.1亩土地的侵害并赔偿损失1120市斤小麦;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白面2300市斤;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郭克旺辨称:被告并没有实施过侵权行为,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支持。被告于1998年9月21日代表全家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滑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被告对本案争议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于1972年举家迁到黑龙江省,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及其家人的户口仍在黑龙江省,原告就没有在焦虎乡满村取得承包地。原告现在耕种的土地是被告念及弟兄情分,为了照顾原告,而主动从自己的承包地中暂时流转给原告,双方并没有书面协议,当时口头约定被告根据需要可以随时收回,被告要求收回原告耕种被告的位于本村林场的1.4亩土地。原告为了侵吞土地对被告的正常承包经营活动多次进行干扰,原告应当赔偿因此给被告造成的5000元损失。原告贪心不足企图侵吞更多的土地,曾引起被告家部分成员的不满,而出面制止,才有了本案的纠纷。原告却因此迁怒于被告,并纠集其妻子联手对被告殴打,造成被告受伤住院,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故意伤害造成的损失1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双方所争执的1.6亩土地位于滑县焦虎乡满村“曹庄后”地块,东邻郭廷长、南邻曹庄、西邻郭双才、北邻柳青河。原告与焦虎乡满村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滑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不显示双方所争执的该块土地,被告与焦虎乡满村村委会之间签订的《滑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附表载有该块土地,合同显示面积为1.5亩,东邻郭中民、南邻曹庄、西邻郭志才、北邻柳青河。2010年收麦之前,该块土地一直由被告耕种,2010年麦罢,经原、被告口头协商,被告将该块土地交于原告耕种,双方未就该块土地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也没有经发包方同意或向发包方备案;原告耕种至2010年秋收后,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又占有耕种了该块土地。另查明,1987年2月14号,原告与大哥郭克勤、被告郭克旺弟兄三人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原告依据协议要求被告给付白面2300市斤。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滑县焦虎乡满村村委会证明两份;2、协议书一份;3、原告与满村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4、满村农业税分户征收表一份;5、农村信用社存折一份;6、证明书一份;7、照片四张;8、郭克勤、郭廷芝证明一份;9、居民户口本一份。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与满村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土地登记表一份;2、粮食补贴存折一份;3、焦虎乡派出所证明一份;4、郭忠才证明一份;5、原告与满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土地登记表复印件一份。以上事实,由原告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被告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对于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本案中,原告虽然提供出与焦虎乡满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合同中并没有双方所争执的1.6亩土地,原告未能证明对双方所争执的1.6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10年麦罢,被告将该块土地交于原告耕种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也未能证明通过合法流转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6亩土地、并赔偿该1.6亩土地的粮食损失6880市斤和540元种子化肥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1.1亩土地的侵害并赔偿损失1120市斤小麦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依据协议要求被告给付白面2300市斤的诉讼请求,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合并审理,原告可另行主张。对于被告要求原告退还1.4亩承包地、赔偿因干扰原告承包经营造成的5000元损失的辩称,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审理。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因故意伤害造成的损失10000元的辩称,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克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克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政凯审判员  曹明乐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改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