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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李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李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3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负责人:牟乃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国,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李澍,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923元减半收取1461.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