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知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力量平衡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量平衡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204-2号原告:力量平衡公司。授权代表:TroyJohnRodarmel。委托代理人:孔祥健、孙心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代理人:张译文。委托代理人:曹明明。被告:徐毅。委托代理人:曾湘润。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杭西知初字第20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因此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毅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予以解除。审 判 长 吕 璐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福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