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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善新与单苏州、单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善新,单苏州,单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林善新(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212053728),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单苏州(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902121424),女,1979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单双龙(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405111410),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善新诉被告单苏州、单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善新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单苏州、单双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善新撤回对被告单苏州、单双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善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次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