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丁永利与宁波市富士达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宁波市某某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542号原告:丁某某,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宁波市某某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大山村。法定代表人:戚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利为与被告宁波某某达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收集证据,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某某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丁永利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石一敏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铃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