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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二初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治林、蒋守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治林,蒋守玉,蒋士超,蒋世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二初字第0020号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治斌,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亓先锋,任该社韦寨信用社主任。被告张治林,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蒋守玉,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教师。被告蒋士超(又名蒋世超),男,1952年4月5日生,汉族,教师。被告蒋世昌,男,1956年11月12日生,汉族,教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治林、蒋守玉、蒋士超、蒋世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可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