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遂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巫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遂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巫某,女,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杰,浙江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某于2012年6月25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芳筱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丽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