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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温州亚拓仪表有限公司与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亚拓仪表有限公司,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755号原告温州亚拓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力,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道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温州亚拓仪表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东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亚拓仪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温州亚拓仪表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我公司为被告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汽车仪表,单价350元。自2011年5月7日始,我公司先后为被告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价值66150元的汽车仪表(其中2011年5月7日提供12只;2011年6月12日提供4只;2011年6月13日提供40只;2011年10月22日从被告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调货给其他公司15只),除2011年5月7日发货前被告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我公司2000元及2011年10月30日我公司派人上门催款,被告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给我公司13600元外,至今仍欠我公司50550元货款未付。为此,诉请判令一、被告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温州亚拓仪表有限公司欠款50550元;二、被告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亚拓仪表有限公司以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而十堰雅邦工贸有限公司实际名称为十堰市雅邦工贸有限公司,本案属被告不适格,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州亚拓仪表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东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会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