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井学、阚玉杰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南营销服务部、郭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井学,阚玉杰,孙会春,陈思宇,陈冠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南营销服务部,郭建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陈井学,农民。原告阚玉杰,农民。原告孙会春,农民。原告陈思宇。法定代理人孙会春(原告陈思宇母亲),本案原告。原告陈冠宇。法定代理人孙会春(原告陈思宇母亲),本案原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刚,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滦南县。负责人赵学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卫国、颜昭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利,农民。委托代理人葛怀灵,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井学、阚玉杰、孙会春、陈思宇、陈冠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南营销服务部、郭建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滦南营销服务部、郭建利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井学、阚玉杰、孙会春、陈思宇、陈冠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井学、阚玉杰、孙会春、陈思宇、陈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陈井学、阚玉杰、孙会春、陈思宇、陈冠宇负担。审判长 张秀艳审判员 王军猛审判员 郭晓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