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二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樊文举、韦学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文举,韦学义,蒋忠先,韦连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二初字第0019号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治斌,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亓先锋,任该社韦寨信用社主任。被告樊文举,男,1983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韦学义,男,1959年2月10日生,汉族,教师。被告蒋忠先(又名蒋中先),男,1947年4月3日生,汉族,教师。被告韦连占,男,1956年4月6日生,汉族,教师。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治林、蒋守玉、蒋士超、蒋世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