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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秀茹与宋占先、宋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757号原告李秀茹,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身份证号码:×××2628。委托代理人刘桂萍,广东中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占先,男,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0934。被告宋月华,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09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茹诉被告宋占先、宋月华、宋显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茹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占先、宋月华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茹撤回对被告宋占先、宋月华的起诉。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