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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涉民初字第438号原告熊某某,女,住涉县。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男,住涉县。委托代理人李海斌,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200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断续接触、了解数月就于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前基础太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双方即因脾气、性格不和,被告先是对原告施暴、殴打,后当知道原告生了个女儿干脆将原告抛弃。原告怀孕期间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临产时被告让原告自己去借钱住院生孩子,原告不堪受辱自杀未遂,被母亲接回娘家。原告住院期间,被告也从未去看过原告,一切开支原告均是借父母的。原告生孩子后,被告拒不接原告母女回家,女儿生病也不闻不问,让被告提供身份证给女儿开出生证、上户,被告不但不同意,反而说女儿不是他的,向原告提出离婚,夫妻及父女之间毫无任何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汪若轩(2010年12月6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孩子2010年12月6日至2012年2月6日的抚养费4200元,自2012年2月7日起被告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到女儿独立生活止;3、原告娘家陪送康佳电视(32寸)一台,格力空调一台、索伊冰箱一台、海鸥洗衣机一台、煤气灶具一套、奥悦饮水机一台、床琴一个及原告衣物用品等由原告带走;4、婚后共同出资在家安装有取暖设备一套价值2000元依法分割;5、因被告家安装铝合金门窗借原告父母2000元,原告因生孩子住院借父母1194.6元,女儿出生后因病两次住院借原告父母2492.2元,共计5686.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2、原告购买陪送物品的票据;3、原告生孩子时住院支出费用;4、原告女儿生病住院支出费用;5、孩子出生后由于被告不出具身份证无法给孩子上户口的证明;6、张何梅、李灵魁证人出庭作证。被告辩称,1、原告诉状所说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过暴力,被告也无重男轻女思想,也并未抛弃原告及女儿;2010年腊月二十六日原告带家人到被告家中拉东西,被告阻拦,原告进行打砸家具;诉状中称原告从来未到医院看孩子不是事实,出院后被告和母亲多次到原告娘家去请,原告也不回家,无证据证明有抛弃事实。2、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生气是有的,但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破裂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3、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关于孩子要求由被告抚养,虽家庭困难但仍有信心养好孩子。4、如离婚,被告家庭困难,被告为结婚花费4万多元,因此生活更困难,被告父亲身患癌症,母亲60多岁了也有疾病,请求如数返还彩礼。综上,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照片9张;2、河南店镇会里村民委员会2012年3月15日证明两份;3、郑月兰2012年3月22日出具证明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汪某某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双方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熊某某(已怀孕)回到父母家中居住。2010年12月6日,原告熊某某生育一女起名汪若轩,因双方不和至今未登记户籍。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珍惜双方的夫妻感情,和睦相处,不应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无证据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其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铁山审 判 员  李红高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敏娜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