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6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燕与徐光明、六安市光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徐光明,六安市光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戴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1695号原告:徐燕,女,汉族,1972年5月3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梁允河,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徐光明,男,汉族,1954年6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光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光明。被告:戴杰,男,汉族,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与被告徐光明、六安市光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燕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徐燕负担。审判员 何 琼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