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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龙斌诉刘晖、徐西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斌,刘晖,徐西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912号原告龙斌,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晖,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西安,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斌诉刘晖、徐西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斌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晖、徐西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