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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姜世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平,姜世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827号原告王国平。委托代理人刘定碧,成都市龙泉驿区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姜世贵。原告王国平诉被告姜世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灵、人民陪审员鄢涛、李寿春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平的委托代理人刘定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世贵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平诉称:2008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门、防火门,由原告负责安装完工后被告一次性付款。原告安装完毕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2010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上述欠款金额。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80000元。2、被告从2010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平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放弃。被告姜世贵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姜世贵在原告王国平处购买木门、防火门,由原告负责安装。2010年6月18日被告姜世贵向原告王国平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木门、防火门款80000元,至今尚未支付。上述事实有《欠条》、原被告身份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木门、防火门理应当支付相应货款。被告取得货物后并未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酿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姜世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国平货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姜世贵负担(原告王国平已经预交,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灵人民陪审员 鄢 涛人民陪审员 李寿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艾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