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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民一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魏红红与苏平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民一初字第30号原告魏某某,女,生于1989年4月17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苏某某,男,生于1982年8月12日,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恩龙助理审判员 :马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夫庵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