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扶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岳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镇。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法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