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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合江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何树平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江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树平,男,1967年11月17日生,四川省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粮农,住四川省泸县石桥镇。因本案于2012年2月2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北城派出所抓获,同年2月2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由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2)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树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涛、被告人何树平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6日,被告人何树平在向受害人阳某某供应2万块砖后,双方达成口头购砖协议,约定每块砖单价0.36元运至合江县福宝镇阳某某工地交货。2011年3月4日至6日期间被告人何树平又向阳某某供应3万块砖后,两人正式签订购砖合同。当日阳某某即向被告人何树平预付了购砖款5万元。被告人何树平在收到该预付款后一直未履行合同,并于2011年3月底携款逃逸。至今还有8.2万元无法归还受害人阳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合江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安某某、胡某某、彭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荣昌县大石堡建材有限公司矸砖调运单、领款单、收条、被告人何树平与被害人阳某某签订的合同、矸砖销售协议、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白鹿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合江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北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以及被告人何树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树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先部份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树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树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违法所得8.2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阳某某。(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树平刑期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运涛审 判 员  张吟秋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