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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戴小林、雷朝明等与郑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小林,雷朝明,肖露,肖某,郑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戴小林,农民。申请执行人:雷朝明,农民。申请执行人:肖露,农民。申请执行人:肖某,被执行人:郑志辉。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民初字第926号戴小林、雷朝明、肖露、肖某与郑志辉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志辉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郑志辉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2688.09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760元、执行费11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7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士明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