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783号原告白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甲(与原告系母女关系)。被告白某乙。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