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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783号原告白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甲(与原告系母女关系)。被告白某乙。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甲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