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磁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磁民初字第763号原告:吕某某,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委托代理人:靳立生,男,农民,住磁县。被告:郭某某,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立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2000年1月1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29日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且婚后发现被告没有生育能力,原告为给被告看病想尽了办法,可被告还是对原告大打出手。2009年农历1月18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证明原告和被告的结婚时间;2.宋瑞婷、韩丽霞、陈花芳、张树珍的证明材料四份,证明原、被告分居时间;3、不孕专科精液分析化验单一份,证明被告郭某某无生育能力。被告郭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00年1月17日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29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并同居生活,婚后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因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有生育方面的疾病,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农历1月18日,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殴打,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吕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告吕某某和被告郭某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农历1月18日,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有三年之久,且已无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吕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宏峰人民陪审员 郭玉生人民陪审员 林 冬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慧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