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芦淑云诉被告于文京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06号原告芦淑云,女,192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华山劳动服务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宋福聚,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北方华山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人。被告于文京,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西北工业集团北郊分厂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淑云诉被告于文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淑云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淑云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淑云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芦淑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雅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