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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三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奚圣票与何俊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圣票,何俊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三民初字第356号原告:奚圣票。被告:何俊峰。原告奚圣票与被告何俊峰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奚圣票于2012年3月2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奚圣票于2012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奚圣票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圣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奚圣票负担。审 判 长  梅 丹代理审判员  楼呈飞人民陪审员  韩 瑛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蒋玛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