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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43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恒燊昶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恒燊;昶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430号原告深圳市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裙楼A302B。法定代表人舒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强,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委托代理人李丽星,住址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黄恒燊,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昶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时代科技大厦**07。法定代表人黄恒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