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乍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乍民初字第95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应晓军审 判 员 许建平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