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程代荣与张登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代荣,张登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667号原告:程代荣。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登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代荣与被告张登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代荣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元,撤诉减半收取5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兵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