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民初字第852号原告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树伟,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翟建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廷刚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