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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吕某某,住吉林市。被告:张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