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吕某某,住吉林市。被告:张某某,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