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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泗民初字第0616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616刘云华与史修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云华;史修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泗民初字第0616号原告刘云华,女,1962年11月7日生,住泗阳县。委托代理人高开卓,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修武,男,58岁,住泗阳县。原告刘云华诉被告史修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华诉称:2011年6月8日,被告从原告手中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2012年1月底前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息合计31万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其他可供送达的地址或进行公告,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及诉讼保全费2020元退还原告刘云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玲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