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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黄治武与韦添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治武,韦添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黄治武,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现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林土球,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添林,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现住湛江市。委托代理人:陈湛清,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治武诉被告韦添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治武于2012年6月2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治武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治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80元,减半收取6640元,由原告黄治武负担。审判员  何昭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君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