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蒲民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华崔某某,薛相华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崔振华崔某某,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达仁村四组31号,农民。被告薛相华薛某某,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黎坪村3组8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振华崔某某诉被告薛相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振华崔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振华崔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振华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6400元,由原告崔振华崔某某负担。审判长 同小虎审判员 李谋芝审判员 贺俊杰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