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庄鲁、李士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庄鲁;李士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庄鲁。被执行人:李士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鲁与被执行人李士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晏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怀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