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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庄鲁、李士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庄鲁;李士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庄鲁。被执行人:李士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鲁与被执行人李士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齐晏商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怀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