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祝东良与邵猛猛、张艳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东良,邵猛猛,张艳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1260-1号原告:祝东良。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方金平、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猛猛。被告:张艳丽,1962年10日4日出生。未到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南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东良与被告邵猛猛、被告张艳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东良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猛猛、被告张艳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东良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东良撤回对被告邵猛猛、被告张艳丽、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中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