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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8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郭亮与刘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亮,刘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4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7-4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2012-6-26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846-2号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846-2号原告:郭亮,男,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身份证号码:×××3051。被告:刘晓东,男,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身份证号码:×××4918。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负责人:葛瑞钦,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陈明。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的(2011)博法立保字第5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对(2011)博法民一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已自觉履行完毕,被告刘晓东为此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在长宁宁通停车场的豫r×××××号大货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晓东在长宁宁通停车场的豫r×××××号大货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童 春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