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2-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庆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双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刘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家庭观念淡薄,染有赌博恶习,现已离家两年之久。故诉请离婚;抚养孩子;分割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伟辩称:为了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其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离婚其同意,但要求抚养孩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签订《招亲婚约》,约定被告入赘原告家中,同年10月20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12月1日在庆城县南庄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月27日生育一男孩刘XX,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婚初双方关系一般,2009年年初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双方遂多次发生矛盾,2010年正月初被告将其购买的二手“吉利自由舰”小轿车用于抵顶赌债,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即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组合柜一个、布艺三人沙发一个,茶几一个;被告婚前财产有21英寸彩电一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结婚证书、《招亲婚约》复印件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本应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但被告家庭观念淡薄,染上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分居已两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子随其母生活较为适宜,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放弃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予以准许。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二、男孩刘XX随其母刘某某生活,孩子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选。三、被告袁某某带走21英寸彩电一台、个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其它财产均归原告刘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刘某某承担150,被告袁某某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内容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将不再受理。审判员 王双平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亚茸 微信公众号“”